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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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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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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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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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胡某某 |
性别 |
女 |
民族 |
土家族 |
户籍地 |
湖南省永顺县 |
职业 |
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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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号码 |
4331271987******** |
出生日期 |
1987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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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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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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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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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赵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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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贵州省黔西县 |
职业 |
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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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号码 |
5224231986******** |
出生日期 |
1986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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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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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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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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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20年7月14日1时4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一起喝酒后,被告人赵某某将闽BY****小型普通客车交给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座。后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上述车辆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地王广场往黄石镇东方猎狼酒店行驶,超速经过东方猎狼酒店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02P****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继续行驶,造成王某某受伤与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返回现场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胡某某在医院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次日被传唤至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害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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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谅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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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
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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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
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对机动车负有管理义务的人,明知他人醉酒仍为其提供机动车驾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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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从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谅解。 从重处罚情节:超速、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 刑期建议: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检 察 官:梁珺姗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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