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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号,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栋,衡水市**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其妻王某某未离婚,其妻养老保险已满二年,自己养老保险未满二年,其子不符合上**小学的条件,为了让其子能就进入学,便产生了办一张假的离婚证让儿子跟随其妻能够顺利入学的想法,2020年06月24日,其通过街道上张贴有办各种假证的广告联系到制作假证的人,胡某某又通过微信与微信号:000432060,昵称:“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的人联系,在告知对方信息及支付240元人民币后,对方为胡某某伪造了盖有”武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持证人为王某某的假离婚证一本,于2020年6月26日通过顺丰快递方式邮递给胡某某,胡某某在取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离婚证一本;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了孩子顺利上学,在未实际离婚的情况下,找他人伪造离婚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玉华

检察官助理:赵保树

2020年10月22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衡水市桃城区**路**栋,联系电话:1913138****;

2、公安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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