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四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社区**路**号**栋**座**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2019年3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2020年6月28日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上交易,购买了“高清MP4(mp4ba.net)”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电影作品下载经营。被告人胡某某在经营该网站期间,租用河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大厦网络服务器进行网站运营,并在网页上设置购物和游戏广告,通过广告点击收取广告费获利4358.31元。2018年8月,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胡某某租用的服务器,后从“高清MP4(mp4ba.net)”网站提取供下载的700余部电影作品。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查获的电影作品中140部的版权系美国电影协会会员公司所有,均未授权“高清MP4(mp4ba.net)”网站传播;另512部电影作品经洛阳市文化执法部门查询,均在著作权保护有效期内,产地分属世界多个国家,权利人分散且众多,被告人胡某某均无著作权人许可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移送函、情况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3.移动硬盘等电子证据;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652部,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延乐
祁珊珊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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