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身份证号码:***。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甘M***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宁县盘克镇街道十字路口处,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甘M***号小型轿车发生剐擦后逃离现场。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75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胡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故建议对其在二个月至五个月幅度内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书记员:郑文婕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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