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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成都市**区**路**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宣淇,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时2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白色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胡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9.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谷祥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其中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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