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5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进贤县**乡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进贤县**乡**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3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无合法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照“金冠”四轮电动车,该车行驶至进贤县民和镇滨湖大道北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成分为97.07mg/100ml,其所驾驶车辆系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合法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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