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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家属楼**单元**,无业。20092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和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德庄”饭店附近时,与由东向西于某某驾驶的汽车相遇,胡某某用电动车挡住于某某驾驶车辆并向于某某索要200元钱,与于某某一起的被害人侯某某随即下车与胡某某理论,此时,于某某驾车绕开胡某某的电动车前行,侯某某见车已过准备离开时,被胡某某拉住左手不让离开,侯某某用力挣开,胡某某随即将侯某某打倒在地,并捡起砖头击打侯某某的头面部,又用脚踢踹侯某某,致侯某某头面部位受伤,后胡某某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侯某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电话传唤至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和平路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于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侯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德庄”饭店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无故阻拦被害人,向其索要钱财,遭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玉华

检察官助理:赵保树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点:衡水市桃城区**家属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33184****;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2份、监控视频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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