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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村****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裴某某非法向不特定人群发放高利贷,为索要本金和高额利息,以亲属、朋友关系为纽带,先后吸收张某某、裴某甲、吕某某、贾某某、白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进行暴力讨债,并逐步形成以裴某某为首要分子, 张某某、裴某甲、吕某某、贾某某、白某某、胡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由裴某某统一指挥,安排组织成员采用殴打、辱骂、贴大字报、钉门、跺门、堵锁眼、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讨债的目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1. 2015年以来,被害人杨某某为多人担保从裴某某处借款,后借款人无力偿还高额本息。2016年5月份起,裴某某为索要债务,多次带领或安排张某某、吕某某、贾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对杨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到杨某某家中跺门、闹事,严重影响杨某某正常生活,期间,派出所民警两次到现场协调。

2.2015年10月26日,被害人陶某某因资金周转从裴某某处借款30万元,约定期限二个月,陶某某于2016年3月26日支付给裴某某16000元后,无力还款。2016年4月份以来,为逼迫陶某某还账,裴某某多次带领或者安排吕某某、贾某某、裴某甲、白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到陶某某所经营的“六道菜”饭店、家中,对陶某某进行威胁、辱骂、围堵、并用轿车堵饭店门、锁饭店门;同时指使张某某在陶某某家附近张贴大字报,严重影响陶某某以及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和饭店的正常经营。裴某某还伙同张某某、裴某甲、吕某某、贾某某及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多次将被害人陶某某叫到西平县伊康汽贸公司办公室,不让陶某某离开,逼迫其还钱。

3. 2015年12月20日,被害人李某某从裴某某处借款30万元,期限二个月,后李某某无力还款。2016年3月份以来,裴某某多次带领或安排张某某。吕某某、贾某某、白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前往李某某家,对李某某及其家人实施威胁、恐吓、辱骂,严重影响李某某及其家人正常生活。

4、2015年10月份,被害人王某某从裴某某处借款10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2016年 2月份以来,裴某某多次带领或安排张某某、吕某某、贾某某,白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到王某某家中坐着不走,并多次将其丈夫李某某成带至西平县华港水城的伊康汽贸公司办公室进行辱骂且不让离开,严重影响王某某,李某某成正常生活。

5.2015年12月份,被害人刘某某从裴某某处借款20万元,期限为二个月。到期后,因刘某某无力偿还,2016年5月份至2018年上半年,裴某某多次带领或者安排吕某某、贾某某、白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多次到刘某某家中辱骂、威胁、恐吓其家人,严重影响了刘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6、2015年12月24日,被害人朱某某从裴某某处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4月24日,月息2分。到期后,因朱某某无力还款,2016年9月份以来,裴某某多次带领或安排张某某、吕某某、贾某某等人打电话对朱某某采取殴打、辱骂、威胁的手段进行逼债,导致朱某某无法正常工作并从单位辞职,严重影响朱某某正常工作和生活。裴某某还多次指使张某某、贾某某、吕某某、白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多次将朱某某从其工作的喜结良缘婚庆公司强行带至西平县华港水城的伊康汽贸公司办公室,不让朱某某离开,逼迫其还钱。

7、2015年12月25日,被害人郑某某从裴某某处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同日,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郑某某实际支付96000元。到期后,因郑某某无力还款,2016年6月份起,裴某某为索要债务,多次带领或安排裴某甲、吕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等人到郑某某家中闹事,对郑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用三角钉将郑某某家大门钉住,导致郑某某有家不能回长达一个月,同时实施堵锁眼、贴大字报等违法行为,2016年9月份左右,裴某某为逼迫被害人郑某某还钱,安排裴某甲带领社会人员强行住进郑某某家中三天,迫使郑某某离家不敢归,严重影响郑某某的正常生活。裴某某还多次指使张某某、裴某甲、贾某某、吕某某、白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将郑某某带至其位于华港水城的办公室,不让郑某某离开,逼迫其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党员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申诉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吕某某、裴某某、张某某、裴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白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郑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2015年以来,裴某某非法向不特定人群发放高利贷,为索要本金和高额利息,以亲属、朋友关系为纽带,先后吸收张某某、裴某甲、吕某某、贾某某、白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进行暴力讨债,并逐步形成以裴某某为首要分子,张某某、裴某甲、吕某某、贾某某、白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由裴某某统一指挥,安排组织成员采用殴打、辱骂、贴大字报、钉门、跺门、堵锁眼、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讨债的目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为达到讨债的目的,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等软暴力行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娜 

检察官助理:赵昉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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