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69********,汉族,高中文化,职业:无。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2015年因盗窃被长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30日因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31日两日间,先后在四平市铁东区万盛小区兰州拉面馆、四平市铁西区电业村附近玉荣服装店、四平市铁东区建设街兴旺餐馆,采取乘人不备的手段,盗窃作案三起,盗得VIV0、0PP0、华为手机各一部,现金人民币十余元。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948.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扣押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4.搜查笔录;5.扣押决定书;6.扣押清单;7.价格认定结论书;8.发还清单3张;9.盗窃的手机图片4张;10.指认盗窃手机、现场照片6张;11.监控截图2张;12.不起诉决定书1份;13.情况说明。
(二)被害人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盗窃视频光碟1张。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进行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克成
2020年09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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