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5********,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08年9月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赌博于2008年9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曾因盗窃于2011年4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撤销行政处罚,2011年4月1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2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3年5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有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有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4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乘坐公交车从岳西县至**镇**村,当行至该村村民王某某家后,其通过王某某家厨房里的梯子,攀爬至王某某家二楼房间意欲盗窃财物,但被返回家中的王某某夫妻二人发现,便逃至王某某家旁边山上,后被王某某及村民汪某某追上并控制。王某某随后报警,温泉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胡某某带至温泉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核实,王某某家里没有物品被盗。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汪某某、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在实行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同权
检察官助理:刘晶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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