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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来到被害人周某某家二楼,在其二楼卧室内盗得黄金手镯、黄金手链、黄金耳钉、黄金戒指、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铂金戒指、银手镯、银锁等金银首饰若干。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胡某甲以13491元的价格将盗得的黄金首饰卖到武穴市好又多超市一楼的银品世家金店。经武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金手镯、金手链、金耳钉、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0355元。其他被盗物品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出库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武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钰

检察官助理:舒鑫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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