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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罗田县***镇***村*组,持竹棍将居住在同村的王某某家侧面车库门撬开,进入王某某家中盗窃。经鉴定,在现场提取的烟头样本检出被告人胡某某的DNA成分;被告人胡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周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指认、搜查等笔录;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方金炯

2020年78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在罗田县**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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