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村**号,住址**。2020年2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口罩的事实,分三次骗取8名被害人6761元。
1.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王某甲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购买口罩,按照被告人胡某某的要求,王某甲向其微信转账3308.5元,被告人胡某某收到转账后将王某甲微信拉黑,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住宿及日常消费。
2.2020年2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张某甲、孙某某、邓某某、王某乙、张某乙、焦某某与其取得联系后,按照被告人胡某某的要求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1202.5元,被告人胡某某收到转账后将六名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拉黑。
3.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沈某某联系胡某某后,按照被告人胡某某的要求分两次向胡某某的邮政银行卡转账2250元用于购买口罩。被告人胡某某收到转账后将沈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抓获归案,办案民警扣押其人民币939元。案发后,办案民警已退还张某甲、孙某某、邓某某、王某乙、张某乙被骗的钱款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城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沈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武城县公安局勘验报告、手机内容提取笔录等笔录;5.武城县公安局手机取证报告光盘等电子数据,办案民警与被害人的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钱款67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奂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查证材2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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