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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楼公寓**房间,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从高某某(未到案)处购买14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后,转卖给崔某某,获利100元。

2020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常某某联系唐某某,向唐某某购买了6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后,转卖给崔某某,获利200元。

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从金某某(未到案)处购买14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后,转卖给崔某某,获利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档案、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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