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贪污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8********,四川省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原**村**委员会主任,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村**组**号。

本案由绵阳市游仙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承建游仙区第三批移民后期扶持(整体脱困)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后扶项目)—**村3、6社道路建设工程。胡某某在明知自己实际完成道路施工820余米,未完成上级下达的1225米工程量的情况下,为获取私利,隐瞒项目建设地点、虚报工程量,将验收人员带至已完工的**村5社村民自建道路进行实地验收,并获得通过。胡某某领取工程款总计36.345万元,其中3、6社村民自筹资金4.345万元,国家财政补助资金32万元。胡某某于2017年7月将村民自筹资金4.345万元先行支付给受其雇佣修建3、6社道路的包工头黄某某;通过虚假手段套取到32万元移民后扶项目补助资金后,除将部分资金用于支付3、6社道路建设工程款外,其余资金均据为己有,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和家庭日常开支。经四川广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村3、6社道路工程实际完成建设829.4米,工程造价23.106636万元。胡某某骗取移民后扶项目补助资金共计13.238364万元。胡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积极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协助** 镇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虚增工程量的方式,骗取国家移民后扶项目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贪污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调查期间主动退缴全部犯罪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涛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6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