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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南昌市西湖区******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院批准,日被进贤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南昌市西湖区**村**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4日,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老龙虾烧菜馆对面的巷子里,被告人刘某某将43瓶新泰洛其牌可待因口服溶液和3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卖给被告人胡某甲,得款14600元。

2.2019年11月14日晚,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被告人胡某甲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卖给“八尺”(身份待查),通过微信得款270元。

3.2019年11月15日上午,在南昌市第九医院传染科,龚某某通过联系被告人胡某甲,在胡某甲的父亲胡某乙(另案处理)手上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二瓶,并通过微信转帐500元给胡某乙。

4..2019年11月15日上午,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邓某某通过联系被告人胡某甲,在胡某甲的父亲胡某乙手上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三瓶,并支付现金660元给胡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刘某某贩卖国家管控的精神类药品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定江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胡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二册;

3指定管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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