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赫检刑检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路**。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街**。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2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邓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2日),2019年4月28日,我院将两案并案审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胡某乙、胡某丙(二人已判)与胡某某(2008年已故)系亲兄弟关系。胡某丙年幼时父母去世,自幼受胡某某、胡某乙的照顾,处理事情多听从胡某某、胡某乙的意见。1997年1月,胡某某家因琐事与当地罗某甲家发生纠纷,胡某某遂持火管枪与胡某乙、胡某丙、胡某戊(胡某某之子、已判)持铡刀来到罗某甲家,对罗某乙、罗某甲兄弟互殴,由此胡某乙、胡某丙等人在当地树立了威名。2001年至2008年,胡某某带领胡某乙、胡某丙等人通过非法抢占矿石、土法炼锌等手段,聚敛大量财富。随着胡某乙、胡某丙家族的下一代被告人胡某己、张某乙、胡某庚、胡某辛、胡某壬、胡某癸、邓某乙(七人已判)等人的相继加入,胡某乙、胡某丙家族的势力不断发展壮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更为猖獗。2014年1月5日,胡某乙组织胡某丙带领胡某己、胡某庚、张某乙、胡某戊、陈某甲(已判)、胡某未(已判)、胡某壬、被告人张某甲、孔某乙二十余人,到达胡某乙与罗某丙合伙的洗煤厂,殴打、强迫罗某丙退股一百余万元,进一步树立了胡某乙、胡某丙组织的强势地位。2014年至2017年,该犯罪组织利用组织影响力及成员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权势,大肆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胡某乙、胡某丙为组织、领导者,胡某己、张某乙、胡某庚、胡某辛为骨干成员,胡某壬、胡某戊、胡某癸、邓某乙、张某甲、孔某乙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形成了遇事要听胡某乙、胡某丙的安排,胡家人一定要团结,有事要一起上、一起解决的不成文帮约。该组织自2001年以来,通过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摆平事端等,并利用组织领导者的职务便利,为组织成员谋取利益,壮大组织成员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部分群众害怕打击报复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利用组织在当地的影响力,帮助胡某乙获取政治地位,担任**村村主任;对德卓乡砂石运输行业造成严重影响,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德卓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被告人孔某甲、张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强迫交易罪
1、2011年8月13日,胡某乙与罗某丙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在赫章县德卓乡中营村投资开办洗煤厂,胡某乙股份49%(其中胡某丙实际投资50万元、胡某庚15万元、胡某戊10万元、胡某乙亦35.05万元购置的装载机入股),罗某丙股份51%;2012年12月1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认定胡某乙拥有150万元的股份已到位,罗某丙出资约270万元并负责筹集后续资金,合伙人双方的股份按资分股。2013年7月,胡某乙提出退股,罗某丙未同意。2014年1月5日17时许,胡某乙与胡某丙商量后,组织胡某庚、胡某己、张某乙、胡某壬、陈某甲、胡某一、被告人邓某甲、张某甲、孔某乙约二十余人携带刀、钢管等器械到洗煤厂,要求退还股金,不准对外发煤,在去洗煤厂的途中,遇见罗某丙之夫吕某甲,遂将吕某甲的车拦停,胡某庚、胡某己、胡某戊等人殴打吕某甲,强迫吕某甲回洗煤厂。到达洗煤厂后,胡某乙、胡某丙、胡某庚、胡某己、胡某戊、张某乙、胡某壬、陈某甲、胡某未、邓某甲、张某甲等人要求退股,又威胁、辱骂、殴打吕某甲与罗某丙,洗煤厂工人罗某丁、倪某甲、王某乙等人上前理论被胡某庚、胡某己殴打。胡某乙等人强迫吕某甲、罗某丙交出洗煤厂铲车等用车的钥匙,后洗煤厂的工人交出钥匙,胡某己遂开铲车将洗煤厂大门堵住,胡某丙等人才离开洗煤厂。2014年1月18日,胡某乙与罗某丙达成协议,罗某丙退予胡某乙入股资金150万元(含胡某乙入股所用装载机折合资金),同时给胡某乙退股补偿6万元,合计156万元分,分3次付清,现已付胡某乙102.5万元。经鉴定,吕某甲、罗某丁的伤情分别为轻微伤。
2、2017年11月27日,贺某甲承建赫章县2017“组组通”工程德卓乡通组公路。施工前,贺某甲找时任村**胡某乙在修建公路时给予支持,胡某乙提出修建公路的砂石由胡某己、张某乙运输。胡某乙让胡某己、张某乙找贺某甲洽谈砂石运输事宜,因胡某己、张某乙提出的运输价格过高,贺某甲不同意。在贺某甲施工时,胡某乙到现场阻工,并指使胡某己、张某乙、胡某辛、胡某庚、被告人孔某乙人到施工现场阻工,贺某甲被迫停工,造成租赁挖机经济损失2200元。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7年2月,被告人胡某乙作为候选人参加赫章县德卓乡德卓村村**和村副**的选举,选举前一天,胡某乙、胡某丙召集被告人胡某己、张某乙、胡某庚、胡某辛、胡某壬、胡某戊、胡某癸、邓某乙等人商量并进行分工,分赴拱桥站点、先锋站点、环路站点、村委会四个投票站点,通过监视选民填票、强闯秘密投票点、抢票填写等手段要求村民投胡某乙的票。同年2月21日下午三时许,当各站点按规定到德卓村委会主投票站点集中准备封箱统计票数时,胡某丙、胡某己、胡某庚、胡某戊、胡某辛、张某乙等人以还有人要投票为由阻止工作人员按时封箱,并分别打电话联系他人前来为胡某乙投票。直到晚上六时许工作人员才得以统计票数,因两名候选人的选票都没有过半,工作人员宣布择日另行组织选举。为此,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胡某己、张某乙、胡某庚、胡某辛、胡某壬、胡某戊、胡某癸、邓某乙、被告人孔某乙人当场辱骂村委会工作人员龙某甲、邹某甲、何某甲等人,堵住村委会门口不让组织选举工作的德卓乡政府工作人员李某甲等人离开,扬言要将龙某甲从村委会拉出来殴打,直到德卓乡党委书记尹某甲打电话给胡某乙做工作,胡某乙等人才放李某甲等人离开。李某甲等工作人员回到德卓乡政府后,胡某乙随后又组织胡某丙、胡某己、胡某辛、胡某庚、胡某壬、邓某乙、胡某癸等一、二十人到德卓乡政府,由胡某丙带人到乡政府门口对政府公职人员进行辱骂,并带领全部人员挤进政府接待室,乡党委书记尹某甲、乡长李某乙等人分别给胡某丙等人解释未果后,尹某甲又打电话给胡某乙,胡某乙才通知胡某丙等人撤走。后德卓乡政府于2017年4月明确胡某乙、吴某甲两名候选人为村主任助理。胡某乙任主任助理期间,以虚假利益承诺骗取村民为其投票,后在2017年6月的再次选举中,胡某乙当选了**村村主任。
(三)其他违法事实
1、2015年,胡某己因琐事与同乡余某甲发生纠纷,胡某己便辱骂殴打余某甲,后余某甲邀约三十余人到德卓乡欲与胡某己斗殴,胡某乙便组织胡某丙、胡某己、胡某庚、张某乙、被告人孔某乙人准备钢管、刀子、木棒等工具,在胡某乙家中等候余某甲,后余某甲被乡政府等有关部门及时制止。
2、2017年1月的一天,承包修路的黄金找胡某辛、陈某乙帮其处理与罗某甲、周某甲的纠纷,陈某乙便纠集邓某甲、邓某乙、刘某甲、被告人孔某乙人到场,陈某乙对周某甲和陈某丙实施殴打,持刀将罗某乙砍伤,在场的罗某丙、周某乙、周某甲见状上前抢夺菜刀被邓某丙、刘某甲殴打。
二、其他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1、2012年4月18日,胡某未与被害人肖某某、李某乙丙夫妇发生矛盾,次日14时许,胡某庚听说此事后,遂与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携带刀子到李某丙经营的超市内殴打李某丙,肖某某闻讯赶来时被胡某庚、张某甲、胡某甲殴打,肖某某逃跑后,胡某庚、张某甲、胡某持刀和石头追打肖某某。
2、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胡某甲驾驶贵F****1的小汽车行至赫章县河镇乡街上分路至德卓乡岔路口时,因前方驾驶小汽车的袁某甲停车与他人打招呼阻挡了道路通行,胡某甲与袁某甲发生口角,到路边林某甲家拿菜刀将袁某甲砍伤。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甲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全身多处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6月15日22时许,赫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石某甲(另案处理)电话向值班民警徐某甲报告称发现赫章县城关镇小康二路一足疗城有人卖淫嫖娼,徐某乙遂带领时任城关派出所协警的被告人胡某甲、石某甲、王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出警,将涉嫌卖淫嫖娼的相关人员以及足疗城老板陈某丁口头传唤至城关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陈某丁如实陈述了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事实,询问结束后胡某甲、王某乙、石某甲告诉陈某丁称其行为可以治安处罚,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关键看陈某丁是否“醒水”,让陈某丁拿出36000元用于疏通关系和交罚款,陈某丁害怕自己受到刑事处罚会影响正在上大学的女儿找工作,便答应给三人21000元。后胡某甲、王某乙开车送陈某丁回家取卡后到赫章县夜郎广场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20000元交给胡某甲和王某乙,后胡某甲、王某乙将陈某丁带回派出所。事后陈某丁因容留、介绍卖淫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胡某甲等人将陈某丁的钱拿来后,除去陈某丁的治安处罚罚款1000元外,剩余19000元被三人用于买烟、吃夜宵等开支后平分,每人分到5700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孔某甲先后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胡某甲、邓某甲先后于2019年1月21至2019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伙协议书、结算清单、住院病历等;(2)证人罗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丙等人的陈述;(4)4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记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迫他人收购股份、高价承运砂石,情节严重;聚众扰乱选举秩序,给基层选举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孔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迫他人收购股份,情节严重;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胡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邓某甲参与强迫他人收购股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彭祥安
检察员:陈星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张某甲、胡某甲、邓某甲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98册,检察卷1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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