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6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6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方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进贤县三里砖厂下面的草洲修路建沙场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同年10月底,经被告人胡某甲联系,被告人胡某甲、方某某及胡某乙、黄某某、舒某某、涂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到赖某某等人的沙场装石头修路。修完路后,因沙场没钱支付运费,双方遂约定由被告人胡某甲、方某某等人运砂出售以抵运费,后被告人胡某甲、方某某等人明知该沙场系非法采砂,仍然运砂销往余干县,累计达682方。经认定,该批砂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7177元。
2018年9月份,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进贤县军山湖加油站后面的湖边建沙场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后经被告人胡某甲联系,被告人胡某甲、方某某等人到雷某某等人的沙场装砖屑修路。修完路后,因沙场没钱支付运费,双方遂约定由被告人胡某甲、方某某等人运砂出售以抵运费,后被告人胡某甲、方某某等人明知该沙场系非法采砂,仍然运砂销往余干县,累计达919.09方。经认定,该批砂市场价格为104316.71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2日,被告人方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胡某甲等人的非法所得共计59000元均已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方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方某某明知他人偷采砂石,仍然予以收购、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吴奇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方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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