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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5时29分,被告人胡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鄂J0****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某某高速公路行驶,至黄冈收费站出站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三次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106mg/100ml、102mg/100ml,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3.50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查获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公告公布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报告、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现场视听资料;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途经高速公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凯

检察官助理:闻晶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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