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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穴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穴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同案人胡某丙伙同多人在被告人胡某甲武穴市大金镇胡大村住宅中开设赌场进行“推牌九”赌博。

2020年3月21日1时许,同案人胡某丙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甲在胡某甲家进行“推牌九”赌博后邀约胡某戊、周四女、周某甲等人参与赌博活动。同案人胡某丙与胡某己、周四女、周某甲、胡某庚等人在本次赌博中坐庄;胡某辛、周某乙、胡某壬、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周某丙、廖某某、周某丁、张某某、胡某癸、胡某子、杨某某、刘某某、周某戊、冯某乙、胡某丑等人在本次赌博中钓鱼。坐庄的庄家起点500元上不封顶,边上参与“钓鱼”的人员100元起点,多少不限。赌至凌晨2时许,被武穴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缴获赌资69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搜查笔录;4.同案人胡某丙的供述;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欣玲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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