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63********,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先后8次在梅某甲镇盗窃他人财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步行至梅某甲老啤酒厂斜对面的小巷子,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绿色杰某某电动三轮车,该车经鉴定价值700元。
2、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步行至登高山桥头串串香饭店附近,盗得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大阳两轮电动车,该车经鉴定价值400元。
3、2020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步行至振兴大道梅某甲广场附近百世快递门口,盗得被害人胡某乙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绿色杰某某电动三轮车,该车经鉴定价值300元。
4、2020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步行至梅河路,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一家卖酒店铺门口的蓝色宗某某三轮摩托车,该车经鉴定价值1500元。
5、2020年6月11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步行至梅某甲镇广济路鸿运烟酒便利店门口,盗得被害人刘某甲在店门口停放的一辆皇亨豪爵牌电动三轮车,该车经鉴定价值2000元。
6、2020年6月13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步行至梅某甲广场工商所附近,在工商所隔壁梅某乙的缝纫机店门口盗得被害人梅某乙一辆银灰色大阳踏板摩托车,该车经鉴定价值800元。
7、2020年6月18日晚上23时,被告人胡某甲步行至梅某甲镇金融路君临轩门口,盗得被害人汪某某的一辆深绿色嘉陵弯梁摩托车,该车经鉴定价值500元。
8、2020年6月19日晚上23时,被告人胡某甲步行至梅某甲时代广场,在对面店铺门口盗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车,该车经鉴定价值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购车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杨某某、廖某某、胡某丙、吕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张某某、陈某某、伍某某、刘某甲、梅某乙、吴某某、汪某某的陈述;4.武穴市**局**中心物价鉴定;5.辨认、指认笔录;6.被害人汪某某、吴某某车辆被盗监控录像;7.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钰
检察官助理:舒鑫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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