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部长,中共党员,家住安徽省望江县**镇**路**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望江县**路“好又多”超市门前路段时,碰撞同向在前查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尾部,致两车受损。民警出警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徐某甲检测结果为239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望江县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甲所送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经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与被害人查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环
检察官助理:陈伟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5555****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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