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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7〕73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组。2017年5月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9月2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7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17年9月14日、11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2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在中山市**镇**村**路*街其租住的出租房门口与被害人肖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告人舒某某女友李某某见状向某某治安员报警,治安员将被告人舒某某、被害人肖某某带到某某治安执勤点调解,二人同意一起去医院。离开治安执勤点去医院途中,被告人舒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再次争执并厮打,被告人舒某某持锐器捅刺被害人肖某某胸部、腰部致其倒地死亡,作案后,被告人舒某某逃离现场。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被害人肖某某因锐器作用左胸部致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5月8日,被告人舒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 伟

代理检察员:朱小丹

2017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碟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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