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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号**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19时许,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南川区金山丽苑小区内交易。当日20时许,舒某某在金山丽苑A区7栋1单元旁边人行道上将1小包“冰毒”和1颗“麻古”卖给陈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交易完成后,二人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舒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50元,在陈某某身上查获“冰毒”和“麻古”。经称量,“冰毒”净重0.08克,“麻古”净重0.0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查获的“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和行政处罚材料、通话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426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0.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勇

检察官助理:夏文永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已扣押毒品、毒资、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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