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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上午,被告人舒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车载妻子陈某某、舒某乙),由蕲春县**镇**村**组往刘河镇罗坳村一组庙上垸方向行驶。8时30分许,该车行至罗坳村二组与罗坳村一组庙上垸下坡路段时,在转弯过程中侧翻,致使舒某乙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陈某某、舒某丙、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舒某甲己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余梦亭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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