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四川省重庆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艾某某晚饭时饮酒。酒后艾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公安县**镇返回**镇**村。19时44分,艾某某驾车至**镇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由兰某某驾驶至此的号牌鄂D****O的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民警对艾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lOOmL。后提取艾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兰某某、代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安县**镇**村**组自己家中,联系电话1592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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