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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单位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企业住所地为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大道**号**商业广场**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6********。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1********,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80********,汉族,大学文化,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小区**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告单位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出于抵扣税款的目的,由被告人陈某某决定,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形式,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取得杭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南京**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248,928.00元,其中税额人民币326,767.30元,共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326,767.30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王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于2020年12月29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于2020年12月29日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单位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恩山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和案卷材料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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