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铁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苏德理,绰号“九”,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26岁,身份证号452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包头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辩护人:闫娜,女,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菅婷,女,内蒙古鹿城联众(白云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中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40岁,身份证号452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包头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辩护人:古秋生,男,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某某,绰号“阿眼”,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28岁,身份证号45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包头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黄毛”,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24岁,身份证号500237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现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寓**室。2014年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包头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飞,男,北京市大瀚(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乌龟”,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221997********,21岁,彝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包头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眼镜”,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231998********,21岁,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包头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包头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德理、王中龙、蒙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至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看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3张,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苏德理为实施诈骗犯罪联系到被告人蒙某某,让其为自己提供作案所需的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蒙某某便通过QQ联系了被告人田某某,让其帮自己非法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及手机卡。被告人田某某指使同伙陈某某、王某某四处收购银行卡、手机卡。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从社会闲散人员梁某某处购买了其用自己身份证所办理的尾号为****的工商银行卡,又从社会闲散人员林某某处购买了其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尾号为****的中国移动电话卡。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指使梁某某将尾号****的工商银行卡绑定了林某某尾号****的手机号码,并办理了该银行卡的U盾,开通了大额转账功能,将取款密码设置为******,网银密码设置为******。完成上述事情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分别向梁某某、林某某支付了购卡费。被告人王某某将其收购的尾号****的工商银行卡、U盾及该卡绑定的林某某的手机卡等物品一并交给了被告人田某某,由被告人田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查验了该银行卡、U盾及电话卡能否正常使用。检验完毕后,被告人田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将该银行卡、U盾、电话卡等作案工具用快递邮寄至由被告人蒙某某向田某某所提供的地址广西省南宁市宾阳县**镇**门卫室。被告人蒙某某收到后于2019年7月26日将包括尾号****工商银行卡在内的多套银行卡以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人苏德理。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苏德理伙同被告人王中龙乘坐车牌号为桂******的小轿车到达友谊关出境进入越南准备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到达越南河内市后,因个别作案工具电话卡不能正常使用,被告人苏德理于8月9日入境返回宾阳,要求与被告人蒙某某联系更换电话卡。被告人蒙某某便联系被告人田某某提供电话卡,田某某便将自己之前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从吴某某手中购买的由其本人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卡号为1367026****的电话卡邮寄给蒙某某,蒙某某收到尾号****的电话卡后再次提供给被告人苏德理。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苏德理携带尾号****手机卡驾驶车牌号为桂******的大众牌轿车在宾阳县通往上林县的县道上拨打10086开通国际漫游业务。同日,苏德理在宾阳县**镇购买了两部旧手机。2019年8月12日,苏德理携带尾号****电话卡及两部旧手机返回越南河内市临时租住地与被告人王中龙汇合,并在河内当地购买了两台旧笔记本电脑。
2019年8月14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王中龙先利用被告人苏德理之前注册的“企查查”账号查询到**公司的相关信息和企业邮箱后,利用苏德理事先从淘宝购买的******@163.com邮箱冒充被害人姜某某的经理陈某某给其发送邮件,以洽谈一笔业务为由,让被害人姜某某加入他们从淘宝网上购买的群号为******的假QQ群。被害人姜某某入群后,被告人苏德理开始用两个假QQ号同时在群内冒充股东董某某与假陈某某对话让被害人姜某某看到,随后,以一笔业务需要落实保证金相关事宜为由,假陈某某要求被害人姜某某拨打电话1367062****联系“张总”确认保证金是否到位。被害人姜某某按照假陈某某的指使拨打电话1367062****,被告人苏德理又冒充虚假业务对象张总接听来电,向姜某某索要其公司账户。获取公司账户后,苏德理利用P图软件制作了虚假转账回执图片,冒充陈某某将此图片发到QQ群内,并要求被害人姜某某将其公司账户上的152000元作为合作项目保证金转入梁某某卡号为62122620130********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害人姜某某信以为真,按要求将公司财务张某某向其个人建行账户转入的人民币152000元转账给梁某某工商银行卡内。转账成功后,被告人苏德理再次诱使被害人再一次转款人民币80000元时,被害人姜某某察觉被骗并向负责人陈某某核实确认后报案。
被告人苏德理、王中龙诈骗152000元得逞后,苏德理用1367062****的号码拨打电话1877536****联系洗钱人员,按对方要求将梁某某卡内诈骗所得152000元人民币转账至账户为朱某某的卡内(后该部分资金被洗钱人员分流、转移),并将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丢弃在越南河内。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苏德理和王中龙一起由友谊关入境乘坐车牌号为桂******的轿车返回宾阳。当晚苏德理按照洗钱人员预先告知其的地点,在宾阳县靠近**镇的一个垃圾桶内拿到诈骗赃款现金100300元人民币,剩余51700元人民币赃款被洗钱人当作洗钱费用收取。两日后,苏德理分给王中龙现金48000元人民币,自己留下52300元人民币。王中龙将所得赃款中30000元存入其母亲卓某某银行卡内,其余用于自己日常消费。
被告人苏德理伙同王中龙、蒙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诈骗总价值人民币152000元。破案后,被告人苏德理母亲何某某为其退赔人民币82000元,被告人王中龙未婚妻覃某乙为其退赔人民币70000元。赃款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羁押证明;K711次旅客列车硬卧车现场平面图及旅客定位登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收条;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手机号码1367062****、1379863****、1342585****及1372742****机主信息和通话记录;被告人苏德理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农行卡(尾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梁某某活期历史明细清单及梁某某尾号****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朱某某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及朱某某尾号****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韵达快递单十份;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公司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卓某某名下账户和2019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交易流水、尾号为****的邮政储蓄卡存取款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1877536****开户信息和2019年8月1日至9月30日通话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支付宝账号1837810****、1324625****、1817201****、1530783****、1562543****、1304342****、1867650****、1802492****、1838711****的注册信息和2019年1月1日至10月1日的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等13个微信账户;******, ******, ******等QQ号,以上账户的注册信息和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的交易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资料;退赔申请、发还清单、收条及谅解书;关于涉案资金交易情况说明;案件光盘情况说明及案件视频情况说明;关于外地手机号码进入宾阳县境内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营业厅进行验证备案后才能到宾阳地区使用的情况说明;关于洗钱侦查工作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及拘留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合法性情况说明;关于姜某某被诈骗案件的研判报告及案件光盘说明;情况说明及办案协作函;被告人苏德理两部手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质证复印件;关于调取犯罪嫌疑人蒙某某犯罪前科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证言;证人覃某甲证言;证人梁某某证言;证人覃某乙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证人邓某某证言;证人彭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德理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中龙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人梁某某辨认笔录;辨认人林某某辨认笔录;辨认人吴某某辨认笔录;辨认人蒙某某辨认笔录;辨认人王中龙辨认笔录;辨认人兰某某辨认笔录;辨认人邓某某辨认笔录。
6.侦查实验笔录:被告人苏德理和被告人王中龙通过使用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演示诈骗被害人姜某某作案过程。
7.视频资料,电子证据光盘33张:桂******上林县车辆轨迹视频及电围数据、1367062****通话10086语音光盘2张;被告人苏德理、王中龙、蒙某某讯问笔录光盘13张;询问证人光盘2张;韵达快递取证光盘1张;覃某甲、蒙某某、王中龙、苏德理、田某某、陈某某及王某某等人的抓捕、搜查视频光盘4张;侦查实验光盘3张;桂******于2019年8月14日由凭祥至南宁卡口图片光盘1张;梁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林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光盘2张;梁某某、林某某与“小四眼”或“眼镜”的微信资料及聊天记录截图;朱某某微信资料及微信支付记录截图;彭某某微信资料及微信账单详情截图;张某某向被害人姜某某转入152000元人民币的转账记录及被害人姜某某向梁某某转账152000元的电子回单的截图;QQ邮箱、QQ邮件、QQ群及群内人员资料、群聊天记录、“张总”QQ资料、户名为梁某某的工行账户向**公司转款583000元的回单、被害人姜某某向其公司财务总监马某某微信联系转账事宜的微信记录;卓某某尾号为****的邮政储蓄卡存取款录像3张;涉案QQ群及QQ号的基本信息光盘1张;支付宝账号1837810****、1324625****、1817201****、1530783****、1562543****、1304342****、1867650****、1802492****、1838711****的注册信息和2019年1月1日至10月1日的交易记录光盘1张;微信号******,******,******,******,******,******,******,******,******,******,******,******,******及手机号1877591****,1777662****所绑定的微信账户;******,******,******等3个QQ号的注册信息和上述账户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的交易记录光盘1张;被告人苏德理母亲何某某与被告人王中龙未婚妻覃某乙退赔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德理、王中龙、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德理伙同王中龙在越南使用被告人蒙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四人非法提供的银行卡、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对被害人姜某某实施诈骗15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 致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李耀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苏德理、王中龙、蒙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包头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含光盘33张)。
3.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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