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时2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超载(33%)辽M****8(豫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普兰店区S31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线241km+138m处,超速(13.33%)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前方路中行人孟祥作相撞,致孟祥作当场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孟祥作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被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王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提取血样尿样登记表、扣押机动车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超载机动车辆,且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姜广华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99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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