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21949********,裕固族,牧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现住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以售卖为目的,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分别使用竹棍、老鼠夹在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大河乡大岔村其本人冬季牧业点,非法猎杀黄鼠狼(学名:香鼬)2只,之后将死体放入牧业点厨房冰柜内冷冻储藏,伺机出售。
2020年2月,苏某某为防止野生动物袭咬羊群,在其上述牧业点羊圈门口放置铁夹捕获猞猁1只,并使用木棒将猎获物非法猎杀,后将其装入尼龙编织袋藏至距该牧业点北侧51.64 米的河柳林中。
经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通过坐标查询,确认本案案发现场位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实验区。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猎杀的野生动物为香鼬2只(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猞猁1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向本院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苏某甲的证言;
3关于查询坐标点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置关系的复函、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4铁夹等物证;
5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猞猁1只,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香鼬2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求其法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副检察长:伍浩
检 察 官:薛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39363****
2.案卷贰册、单行材料贰份、主要证据复印件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涉案工具铁夹、小夹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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