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村新建北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苏某甲以给其奶奶看病为由,将李某某的一辆黑色哈佛牌 H6型轿车(车号为晋L****7)骗走,后将该车抵押给一个叫“小伟”的男子,所得25000元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苏某甲以回家为由,将苏某乙的一辆宝骏牌轿车(车号为晋L****S)骗走,后将该车抵押给“小伟”,所得5000元用于赌博挥霍。

经鉴定:哈佛牌 H6型轿车认定价格为55000元,宝骏牌轿车认定价格为1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麦仓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