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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江河、马敏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单位徐州**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88885****,法定代表人苑江河,住所地徐州市**街道办事处**村。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78********,系该公司**。

被告人苑江河,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徐州**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镇**宿舍**号楼**单元**室,现住徐州市铜山区**办事处**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敏,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9********,汉族,大专文化,徐州**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镇**宿舍**号楼**单元**室,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街道******号,现住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徐州**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苑江河、马敏、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苑江河、马敏、刘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魏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徐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其经营的被告单位徐州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价税合计8678577.05元,税款1475358.11元,上述税票均已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苑江河、马敏、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苑江河、马敏、刘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光力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苑江河、马敏、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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