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苗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苗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苗某甲2014年至2018年间,在明知不符合申领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虚构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骗取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人民币17466元。
被告人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于2020年10月28日退赃人民币17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苗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王某甲、顾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苗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柴油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甲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检察官助理:潘亚萍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80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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