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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鄂JA****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冈开发区新港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286.03mg/100ml。经鉴定,范某某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鄂黄冈中泽鉴[2019]毒鉴字第1419号、黄冈精院司鉴所[2019]精鉴字第378号;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骄阳

检察官助理:伊胜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镇雨山寺村六组范某乙宿舍41号,电话1509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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