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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茶某某、王某某等12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茶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6********,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9********,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后于200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罗甲(曾用名罗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8********,彝族,户籍地云南省云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6********,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6********,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永德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79********,汉族,户籍地云南省镇康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8********,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7********,彝族,户籍地云南省永德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八千元;后于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1********,汉族,户籍地云南省镇康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1********,汉族,户籍地云南省镇康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86********,汉族,户籍地云南省镇康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4********,彝族,户籍地云南省云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茶某某、王某某等12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除被告人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蔡某甲、字某某外,其余七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茶某某、王某某等9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事实

1、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告人茶某某处获悉有外省籍偷渡人员欲从云南省昆明市到临沧市镇康县**镇非法出境的客运信息后,便联系被告人鲁某甲运送7名外省籍偷渡人员到临沧市镇康县**镇。被告人鲁某甲又联系被告人杨某甲,让其到镇康县**村附近接人送往镇康县**镇。随后,被告人杨某甲先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租赁得车牌号为云******号的车辆,后又联系被告人字某某负责驾驶该车。当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和张某某共驾一车,被告人字某某驾驶租来的车辆,三人一起来到镇康县**村附近与被告人鲁某甲送来的7名外省籍偷渡人员相遇后,由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驾车在前探路,被告人字某某驾车在后载人,两车共同向镇康县**镇行驶。随后,被告人字某某驾车将7名外省人送到**镇“**”宾馆后,被民警于次日(2020年7月8日)凌晨0时10分查获。随后,民警根据被告人字某某的供述又在镇康县政府广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

被告人鲁某甲于2020年7月9日被民警在镇康县**镇抓获到案;被告人鲁某甲、杨某甲、张某某、字某某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

2、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告人茶某某处获悉有外省籍偷渡人员欲从云南省昆明市到临沧市镇康县**镇非法出境的客运信息后,便联系被告人罗甲于当日到云县**镇羊头岩附近接人送至永德县**镇。被告人罗甲又联系被告人罗乙前往接送。被告人罗乙驾驶车牌为云******的车辆在云县**镇接到7名外省籍偷渡人员时,被告人罗甲又联系被告人罗乙,告知在云县县城还有5名外省籍偷渡人员要到永德县**镇,并提议由罗乙的父亲罗某乙驾车运送。被告人罗乙一边联系罗某乙驾车接送,另一边在获悉接人“暗号”为“555”之后,又为罗某乙联系要去**镇的外省籍偷渡人员。随后,罗某乙驾驶车牌为云******的车辆在云县“**”宾馆接到5名外省人后,就与被告人罗乙一前一后驾车运送外省籍偷渡人员前往永德县**镇。次日(2020年7月12日)3时40分,民警在永德县**镇**寨二级路边分别查获被告人罗乙、罗某乙,从罗乙车上查获外省籍偷渡人员7人,罗某乙车上查获外省籍偷渡人员5人。被告人罗甲于2020年7月12日11时49分,在**镇**队与二级路岔路口建材店门口被民警抓获。与此同时,办案民警于2020年7月12日0时许,在**镇往***方向2公里处查获杨某乙驾驶三轮车运送的10名外省籍偷渡人员。经查,被查获的10名外省籍偷渡人员都是被告人罗甲找人找车送到**镇,并在当地建材市场二楼租赁房屋供上述人员住宿。

被告人罗甲、罗乙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其中被告人罗甲被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款人民币20772元。

3、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熊某到临沧市凤庆县接送7名外省籍偷渡人员到云县**镇振兴桥。被告人熊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车辆接到人后,便送往云县**镇,但因无法联系对接人,被告人熊某便将上述人员运送到临翔区一家宾馆住宿,后上述7名外省籍偷渡人员于当日被民警在宾馆内查获。被告人熊某于2020年9月25日被民警传唤到案,供述上述事实,并主动退缴涉案款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茶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分别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茶某某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其中,被告人茶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款人民币12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款人民币116831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汪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事实

4、2020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经人介绍在获悉有外省籍偷渡人员要到镇康县**镇后,被告人李某某遂邀约被告人蔡某甲驾车一同前往。后两人在镇康县**镇**村委会*组一户农户家与被告人汪某甲以及等待被运送的21名外省籍偷渡人员相遇。后因人多车小,被告人汪某甲被人安排与李某某等人一起运送。2020年7月12日凌晨2时20分,民警在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水库附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在前探路,被告人蔡某甲驾驶车牌为云******的车辆载14名省籍偷渡人员、汪某甲驾驶车牌为云******的车辆载7名省籍偷渡人员在后行驶,遂将被告人蔡某甲和汪某甲抓获,随后,民警根据被告人蔡某甲和汪某甲的供述,又在镇康县**广场厕所附近查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清单等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茶某某、王某某等12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材料;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除被告人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蔡某甲、字某某外,其余7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茶某某、王某某、罗甲、李某某、蔡某甲、汪某甲、罗乙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被告人鲁某甲、杨某甲、张某某、字某某、熊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茶某某、王某某等12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甲、罗乙、鲁某甲、杨某甲、张某某、字某某、李某某、蔡某甲、汪某甲、熊某受人指使运送偷渡人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熊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供述上述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茶某某、罗甲、鲁某甲、罗乙、杨某甲、张某某、字某某、李某某、蔡某甲、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甲、汪某甲、罗乙、鲁某甲、杨某甲、张某某、熊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罗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判处被告人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程贵

杨永祥

董有军

检察官助理:杨雨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茶某某、王某某、罗甲、李某某、蔡某甲、汪某甲、罗乙、鲁某甲、杨某甲、张某某、字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8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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