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荆某某,曾用名:荆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阳泉*****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门**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00时00分左右,被告人荆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C****Q“雷克萨斯”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区**路**大厦**段时,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荆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依法对驾驶人某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后民警将荆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司法鉴定:荆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 某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
检察官助理:张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泉市**区**楼**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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