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市检一部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董庆斌,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庆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至2018 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人董庆斌多次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40元(人民币,以下同)、250元不等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共计98克。具体事实如下:
1. 2018 年6月2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2克;
2.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1克;
3.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10克;
4.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7克;
5.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5克;
6.2018年7月2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2克;
7.2018年7月8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4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20克;
8.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2克,以每克240 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10克;
9.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7克;
10.2018年8月3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2克;
11.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2克;
12.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1克;
13.2018年9月1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3克;
14.2018年9月4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5克;
15.2018年9月7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1克;
16.2018 年9月12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2克;
17.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10克;
18.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董庆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给黄某某贩卖“冰毒”6克。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董庆斌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庆斌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电子证据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2018年6月2日至2018 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人董庆斌多次在武汉市东西湖区给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9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勇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庆斌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内附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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