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0日、2009年9月1日、2014年5月15日、2016年8月5日分别被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居住的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房内,容留黎某某、陶某某、严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上述住处再次容留上述人员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四人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俊君
检察官助理 龙佳文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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