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开发区**排房。2004年因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7年因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城区****附近,通过王某某的介绍,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2、2020年3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700元。
3、2020年4 月9 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4、2020年4 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5、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6、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7、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8、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9、2020年5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10、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11、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12、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13、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14、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15、2020年5 月17日15时,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300元。
16、2020年5月17日19时,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工*****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250元。
17、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300元。
18、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500元。
19、2020年6月5日19时,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700元。
20、2020年6月5日21时,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300元。
21、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石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100元。
22、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附近向王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850元。
23、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王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900元。
24、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王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900元。
25、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王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900元。
26、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王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900元。
27、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山西*****院附近向王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收取毒资900元。
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抓获董某某时,从其身上查获五包疑似冰毒,共重1.1克。经司法鉴定,送检的五包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笨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7月19日被刑满释放,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
检察官助理:张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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