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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荣、黄明双盗窃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董荣,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街道**村**组。2011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四川省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四川省通江县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明双,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仪陇县**镇**村**组**号。2010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四川省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四川省通江县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荣、黄明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被告人董荣、黄明双采取一人在外望风,一人钻门窗等方式进入在通江县诺江镇的7家店铺实施盗窃。其中董荣在**店盗窃6、7百元人民币、在**店铺盗窃8、9百元人民币;黄明双在**店盗窃两罐凉茶;在**店盗窃几十元人民币;在**店盗窃2瓶果子酒;在**店盗窃1部手机和400余元人民币;在**店盗窃5包硬中华烟。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董荣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黄明双于2019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荣、黄明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荣、黄明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荣自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明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荣、黄明双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荣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明双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电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荣、黄明双现被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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