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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身份证号码3204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街道**村**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8****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凤凰山新寓路段,在黄灯亮后驶过停止线,与由西向东横向通行的梅某甲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梅某甲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梅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门诊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梅某乙、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2021年2月8日   

附:

1. 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114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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