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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蒋某某及值班律师李玉林、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武大线由北向南行至201km+350m处时,因避让不及,其车身左前角与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杨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某将被害人由路中挪至路边,随后电话报警,并在距现场不远处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杨某甲的死亡原因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6.审讯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19年1113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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