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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49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305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工作单位:安吉县**厂。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浙A2****小型轿车,途经孝泗线18KM+500M安吉县天子湖镇西亩老中学路段时,与行人丁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被告人蒋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积极报警并抢救伤者,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先期垫付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查获经过、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丁某乙、高某某、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属能鉴定报告等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建国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二册(电子),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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