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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蒋**,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工作于云铜冶炼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村**号**号**组。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04时许,被告人蒋**酒后驾驶云******号“福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1903路口时与肖某某驾驶的云******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车尾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7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被告人蒋**与被害人已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赔偿了对方相关损失,酌定从轻处理。被告人蒋**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蒋**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蒋**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38****。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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