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未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冀B9****号小型轿车,沿唐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大坎村红绿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被告人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80mg/100m1,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丽娟
检察官助理:刘嫱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