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31969xxxxxx,初中毕业,务农,户籍地为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xx村xx号,现住在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xx村xx号,2004年5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2时01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豫APxxxC黑色克莱斯勒牌小型轿车沿荥阳市郑上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郑上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处,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单上显示结果为222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蒋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其结果为:165.9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2、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意见;3、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血醇含量、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海奇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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