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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街**号。2019年5月因赌博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以出售银行卡为目的,收购吕某某银行卡3张,分别是开户名为吕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为62284104646********;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为62170038100********;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为62122644020********。蒋某某将上述3张银行卡出售给网名为“夜袭寡妇村”的上家。

2 、2020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向赵某某收购开户名为赵某某的银行卡2张,分别为工商银行卡1 张、卡号为62220344020********;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为62305204602********,并将以上银行卡出售给网名为“夜袭寡妇村”的上家。

3、2020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向黄某某收购银行卡2张用于出售,分别是开户名为黄某某的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为62220344020********;开户名为黄某某的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为62305204602********,并将以上银行卡出售给网名为“夜袭寡妇村”的上家。

4、2020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向许某某收购开户名许某、卡号为6222034402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 张用于出售。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媛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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