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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蒋某甲从乐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处承揽了泸州**高层公区装修项目,雇佣了40余名工人对该项目进行施工。2019年6月底工程完工后,被告人蒋某甲拖欠了高某某、李某某等32名工人工资共计251152元,后逃匿至成都并拒接工人讨薪电话。2020年1月22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工人投诉后,电话联系蒋某甲到该局处理拖欠工人工资一事,但蒋某甲未予配合。2020年4月3日,该局以公告的方式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蒋某甲于2020年4月7日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但蒋某甲仍未予支付。2020年4月10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移交案件线索。

另查明,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蒋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在其弟蒋某乙及乐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协助下,通过泸州市龙马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所欠28名工人工资249630元,蒋某乙另向工人胡某某微信支付工资1200元,尚有三名工人工资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11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听资料1份、散页材料5份;

3.证人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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