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罪,经新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分别于2019年6、7月份的一天,在新蔡县**庄的一个修车铺修车,趁修车铺老板不注意,从店内偷走120元钱;2020年2、3月份的一天,在**乡**超市内用塑料袋装一袋散装面包,称重后趁收银员不注意,将面包带出超市,被盗面包价值20元左右。2020年05月22日13时许,蒋某某在**乡**药店内,趁药店老板在店内睡觉之际,将店内柜台里现金盗走,事后返还被害人260元。上述事实由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蒋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刘某某、谢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被盗现场勘验笔录。
6.辨认笔录:杜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梅
检察官助理:王素玲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新蔡县**乡**庄村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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