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雁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6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1995年8月2日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潜入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万达工地乐园工地后勤区旁堆料场,在确定周围没人后,用其自带的电缆剪刀将木架上的电缆线剪断成小段后,运至工地边缘,再驾驶车辆把盗窃得手后的150米铜芯电缆线(规格:3*185+1*95)运走,随后将其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卖至灵川县一废旧物品收购点后离开。被盗电缆线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1250元。
2.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蒋某某潜入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万达工地进大门右侧白墙后堆料场,使用相同手段盗窃230米铝芯电缆线(4*185+1*95),随后将其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卖至灵川县一废旧物品收购点后离开。被盗电缆线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9890元。
3.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蒋某某潜入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万达工地进大门左侧堆料场,使用相同手段盗窃78米铜芯电缆线(4*150+1*70),随后将其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卖至灵川县一废旧物品收购点后离开。被盗电缆线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2620元。
4.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蒋某某潜入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万达工地进大门左侧堆料场,使用相同手段盗窃130米铜芯电缆线(4*120+1*70),随后将其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卖至灵川县一废旧物品收购点后离开。
5.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蒋某某潜入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万达工地进大门左侧堆料场,使用相同手段盗窃159米铜芯电缆线(4*120+1*70),随后将其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卖至灵川县一废旧物品收购点后离开。第四及第五次被盗电缆线经物价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72539元。
6.2020年4月20日晚上,蒋某某潜入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万达工地进大门左侧堆料场,使用相同手段盗窃48米铜芯电缆线(3*150+2*70),被发现后弃车逃跑。被盗电缆线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1040元。
蒋某某将所盗电缆线销赃后共得赃款合计5万多元。
证明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6. 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采用秘密的手段盗窃电缆,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晖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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